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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权利分类: |
行政审批 |
事项分类: |
计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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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类型: |
即办件 |
承诺时限: |
法定要件齐全即时办理 |
| 办事部门: |
计生窗口 |
办理地点: |
前阳镇行政服务中心 |
|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首问责任人: |
崔凤 |
| 联系电话: |
3356651 |
监督电话: |
6670611 |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不处罚) |
收费标准: |
无 |
①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②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③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④依法鉴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⑤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⑥以上材料需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①凡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可在女方年满49周岁上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 ②村委会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或收养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或《辽宁省计划生育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村妇女主任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两份,附证明材料; ③乡镇复审:审查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政府公章,连同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到计生局。 ④计生局审定:根据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并进行50%抽查。 ⑤公示;计生部门审核抽查完毕并对照政策条件无异议后,通知乡镇政府由所辖的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有异议需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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