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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权利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分类: 行政机关
承诺类型: 承诺件 承诺时限: 15日
办事部门: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科 办理地点: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受理公众办理时间: 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 黄维杰
联系电话: 0415-7149026 监督电话: 0415-7149035
是否收费: 不收费(不处罚) 收费标准:
申请条件和办理材料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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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

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

   5、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法人资格证明;

   6、设立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设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二)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期限、隶属关系、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者撤消分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5、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与所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一发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者法院对企业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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