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执法主体: | 东港市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 执法主体类别: | 委托 |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 | 违法事实: |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 |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裁量标准: | 1.处2000元罚款; |